北京夫妇卖房得1700万,宁愿坐牢也不还120万外债,法官一度无语

2022-11-08 10:07:22

加盟店公司创业

有句老话说“好借好还,再借不难”,意思是借别人的东西及时归还,以后再借的时候也就不困难了。然而无奈的是,世上总有人借的时候万般保证,还的时候却拖拖拉拉。也不管是否有钱就是要拖着,在北京工作的李某就很不巧碰上了这样的人,明明他们夫妻刚卖房得了1700万,却还是拖着她的120万不还......

欠李某钱的是她的前老板寿某,2003年李某偶然看到寿某公司的招聘信息,遂去应聘该公司会计。她在这家公司待的时间可不短,从2003年入职到2016年离职,整整十三年。时间长了,关系自然也比较亲厚,李某跟寿某夫妇倒是处成了好友。平日里来往不少,所以2012年寿某找上门借钱的时候,她毫不犹豫的答应了。

当时寿某的说法是公司经营不善,需要资金周转,李某借了20万元。自第一次借款后,寿某夫妇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借款,到2016年1月1日竟高达120万元。每当李某想要拒绝,寿某便说这么多年的情分了,多少借一点帮下忙吧。或许是因为相识多年,李某对他还是比较信任的,磨不过情面也就借了。

不成想寿某借钱时说什么好借好还再借不难,等到要他还钱了,就开始推三阻四的。2016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,作为财务人员,李某很清楚待下去也只能等待公司解散。2017年6月,她提出离职,谁知这一离职干脆让寿某彻底撕破了脸。明明是他欠了别人的钱,却还要指责李某在关键时候离公司而去,李某自问这么多年她对公司是尽心尽力了。

更何况就算她在关键时候离去,那也是职场的事,跟借钱有什么关系?她数次找上门催寿某夫妇还钱,得到的却只有冷脸,李某实在是没办法了。她也是外来打工人员,要养一家老小,还房贷、车贷。这笔钱不还回来,他们一家都得省吃俭用,背负着巨大压力过日子。无奈将寿某夫妇告上法庭,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?

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五条: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,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随时返还,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”第六百七十六条: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”

李某与寿某当初是写了借条的,上面说好借款周期为三年,利息为月息1.42%。如今转眼到2019年,早已超过规定的时间,寿某不仅要还钱还得支付逾期利息。2019年12月19日,双方第一次调解,当时李某还比较善解人意。没要求他们一次性返还,2020年4月30日之前还清第一笔(25万元),剩下的分四次偿还。

谁知好心换来的是得寸进尺,寿某夫妇明明卖掉了一套250平米的房子,得房款1700万元。可到2020年4月30日,谁都不提还25万元的事情,李某找上门又给出借口。说是他们马上就要离婚了,等划分完夫妻共同财产,再两人各自承担一半债务。既然说分完财产就还,那再等等,不料等来的还是失望。

寿某说借了三百多万给哥哥周转,韩某说借了三百多万给同学,两个人都不肯还钱。李某这下是看清他们的真面目,果然是物以类聚,这两人不愧曾经为夫妻。气恼的李某再度将两人告上法庭,法官了解情况后,先找上韩某。

跟她说清转移财产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后果:“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,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”,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。恶意转移资产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《刑法》第313条: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法官当即判处她15日拘留,韩某知晓事情严重性,立即给出了30万元的还款。

相较韩某有意悔过,寿某就要固执得多了,坚持说自己没钱还。事实上他住的小区七千元一个月,这是没钱还?有意思的是,因为寿某拒不还钱,法院再度对他的资产进行了调查。意外发现寿某有一个家具店,而这一情况此前未如实上报法院,这同样涉嫌转移财产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。

自然,寿某也被判15日拘役,但就算这样也还是不肯还钱。最后法院只能强制执行,查封他店内一些珍贵物品,等评估机构估价后进行司法拍卖。再用得来的钱还给李某,事情到这儿,李某总算可以睡个好觉了。截止至2021年3月20日,两人还欠李某本息195万元,利息都累加到了几十万。到头来不仅要还,还要被列入失信名单,何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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